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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6〕34号
  • 【发布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对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着统筹先导的作用。目前,我省城市建设已进入加速发展期,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与我省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全省人民富裕安康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管理责任,积极推进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增强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促进我省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增强规划编制内容的完整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属性,认真落实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充分关注和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充分关注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各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要以上层次的法定规划为依据,严格贯彻落实上层次规划的要求,重点提出科学合理的城市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落实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城市协调的空间管制措施;要将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将城市规划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实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突出区域统筹、各类资源的保护和空间管制,切实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抓好城市规划的贯彻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广东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粤建规字〔2003〕90号)和《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粤建规字〔2003〕142号)的要求,依据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科学评估,将城市的环城绿带和区域绿地,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并制订强制管制措施、规划实施措施和行动计划;要明确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城市保护范围界线,建立健全“三区四线”规划管制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要根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要求,划定明确的管治区,将区域绿地、区域性交通通道等纳入相关层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实施具体管理。

四、加快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逐步建立规划数据库,及时提供有关规划信息与分析资料,建立规划实时动态监督机制,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十一五”期间,省建设厅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信息平台建设;省建设厅要在该信息平台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监测系统。

五、加大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6〕12号文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50号)的精神,加快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监察力度,切实加强规划效能监察;要把促进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编制、实施和管理,作为当前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要着力禁止无规划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粗放建设和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特别是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禁建区”、“四线”空间管制规定,给予规划行政许可的行为。

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对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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