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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储粮钢板筒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二[2006]64号
  • 【发布日期】2006-04-13
  • 【生效日期】2006-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储粮钢板筒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储粮钢板筒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

2006年4月1日,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山东恒仁工贸有限公司淀粉厂(民营)一储粮钢板筒仓发生崩裂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钢板筒仓的建造单位淄博华坤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造时没有按《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01)进行设计,也没有按照施工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致使该钢板筒仓随着储粮数量的逐步增加,仓体受力不均,导致筒仓中部紧固件相继崩开,造成整个仓体垮塌。

山东滕州"4.1"储粮钢板筒仓崩裂坍塌事故的发生,还暴露出购买和使用该储粮筒仓的山东恒仁工贸有限公司,没有认真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没有按要求进行压仓试验等方面的问题。

为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储粮钢板筒仓设计、建造和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排查工作。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一次储粮钢板筒仓设计、建造和使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并督促企业立即对在建、在用的储粮钢板筒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要把使用时间较长、与事故钢板筒仓同类的粮仓作为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废拆除。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要适时对企业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二、要督促储粮钢板筒仓设计、建造企业严格执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01),严把储粮钢板筒仓质量关。对储粮钢板筒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采取严格监控措施,从源头上确保储粮钢板筒仓质量,严防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储粮钢板筒仓出厂交付使用。

三、加强使用储粮钢板筒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要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储粮钢板筒仓立项、招标、施工、验收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督促使用储粮钢板筒仓的企业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器材,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五、要将山东滕州"4.1"事故情况及教训及时向有关企业进行通报,督促企业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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