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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20
  • 【生效日期】2004-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为了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体群字(1996)050号]以及中央文明办等7单位《关于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参加评定的社区必须是本省(区、市)的省级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已被评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将不再参加本次评定。各行业体协根据评定标准,择优推荐本行业在体育工作方面开展比较好的社区创建城市先进体育社区。

二、申报材料与上报时间
各省(区、市)体育局、行业体协将创建申报材料于2004年9月15日前报群体司。逾期将不予评选。申报材料包括:
(一)全国城市先进体育社区申报评定表
(二)创建单位开展体育工作总结
(三)省(区、市)命名省级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文件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体育部门、各行业体协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积极争取当地文明办的领导与支持,共同做好本地区创建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三批创建工作经验,宣传和推广体育先进社区的工作方法和运作模式,积极指导社区有计划地开展创建工作。
(三)各省(区、市)体育部门、各行业体协要积极会同当地文明办对所申报的社区进行严格把关,加强检查验收,确保推荐申报社区符合城市先进体育社区的条件和要求。
(四)要充分利用创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机会,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推动“体育进社区”工作深入开展。
(五)申报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按照《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开展创建工作,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评定资格。
(六)各地在开展创建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各行业所辖社区的创建工作。
(七)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部分创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名额分配表
2、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申报评定表
3、社区基本情况登记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名额分配表
北京 12 湖北 8
天津 10 湖南 6
河北 6 广东 12
山西 3 广西 5
内蒙古 3 海南 2
辽宁 10 重庆 3
吉林 6 四川 7
黑龙江 6 贵州 2
上海 10 云南 5
江苏 10 西藏 1
浙江 8 陕西 5
安徽 5 甘肃 2
福建 6 青海 1
江西 5 宁夏 1
山东 7 新疆 2
河南 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火车头体协 1 金融体协 1
石油体协 1 煤矿体协 1
前卫体协 1 中建体协 1
林业体协 1 通信体协 1
石化体协 1 航天体协 1
航空体协 1 中汽体协 1
化工体协 1 中科院体协 1
兵器体协 1 建设体协 1
电子体协 1 冶金体协 1
水利体协 1 电力体协 1

共计: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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