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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文号】发改电[2006]83号
  • 【发布日期】2006-04-07
  • 【生效日期】2006-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的通知

(发改电[200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范围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的抗寄生虫病药等21类西药和和内科用药等7类中成药。具体类别见附件一。
二、调查对象为各省(区、市)内所有生产、进口调查范围内的药品的生产和进口企业(以注册地为准)。
三、调查内容为2005年全年有关药品的生产或进口成本。具体内容见附件二至附件七。
四、各企业需按附件二至六填报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成本调查数据录入软件及使用说明、传输方式、调查企业名单下载地址为:www.cic2.com.cn。4月15日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载软件并下发至各调查企业。各企业应于2006年5月1日前将电子版数据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版成本调查表及情况说明上报至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五、被调查企业要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生产、进口成本,被调查药品的所有剂型及规格都要认真填报。其中未生产、已停产或因故不能按时上报调查表的企业,要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必要时我委将对上述企业进行核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各项调查数据按时上报。
软件技术问题联系人及电话:穆雨竹, 010-68511096转845。业务问题联系人及电话:刘亚琴, 010-68510195;秦绪龙, 010-68510907;卞正, 010-68510796。

附:一、药品调查类别及序号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药品成本价格调查表(原料药)
四、药品成本价格调查表(国产药品)
五、药品成本价格调查表(进口分装药品)
六、药品成本价格调查表(进口药品)
七、药品生产成本调查表有关填报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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