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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6]7号
  • 【发布日期】2006-04-02
  • 【生效日期】2006-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电影电视演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二OO六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10-03-01 电影电视演员
2 2-10-03-03 舞蹈演员(芭蕾舞演员)(※)
3 2-10-03-06 歌唱演员(美声唱法演员)(※)
4 2-10-03-06 歌唱演员(民族唱法演员)(※)
5 2-10-03-06 歌唱演员(流行唱法演员)(※)
6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二胡、板胡演奏员) (※)
7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阮乐演奏员)(※)
8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弦乐演奏员)(※)
9 2-10-05-12 演出监督
10 2-10-06-04 书法师

注: ※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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