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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
  • 【发布日期】2006-03-31
  • 【生效日期】2006-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

调整部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其中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部分商品编码调整情况予以公布(附后)。其他未调整部分,继续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01号公告和106号公告执行。

从4月1日起,各发证机构和进口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发放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于4月1日前已发放且证面商品编码涉及本公告做出调整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4月30日,过期作废,企业如需进口,需重新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件: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 关 总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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