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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6]7号
  • 【发布日期】2006-03-30
  • 【生效日期】2006-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闽政[200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风能资源管理,规范和加快风能开发利用,促进风电有序发展,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风能是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必须加强管理,确保风能有序高效开发利用。

(二)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发展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开发权招标或委托、项目核准等。全省风能开发利用实行归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为全省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电开发前期工作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省经济贸易委为我省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风电项目生产、调度和日常运行管理协调工作。

(三)风电发展规划是风能有序开发的依据。风电发展规划以风能资源评价成果为基础,规划选定各风电场场址并初步拟定开发顺序。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制订全省风电发展规划,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风电发展规划应纳入全省电力建设发展规划,并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的风电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

(四)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在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未经省级风电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开展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立健全风电开发机制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发风电建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风电建设项目开发权。风电项目开发权管理由省发改委负责。各地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签订风电项目开发投资协议。

(二)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要求、并纳入项目开发权招标建设的风电项目,其前期工作研究成果经验收合格可实行有偿转让。

(三)风电建设项目开发权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风电场项目的开发权对于省属国有能源企业可通过委托方式进行。除委托授权的风电场项目外,均通过招标确定开发权。

(四)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通过招标形成的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五)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业主必须按招标或委托要求进行建设。未经原授权机关许可,不得进行风电开发权转让。采取委托方式获得风电开发权的企业,经原授权机关许可后进行开发权转让的,溢价部分归省财政,专项用于鼓励风能开发。

(六)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展近海风能资源勘查评价,创造条件开发近海风能,拓展风电发展空间。

三、规范风电项目审批程序

(一)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风电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研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请书。

(二)风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装机规模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三)风电项目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风电项目在申请核准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批准文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四)风电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风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核准时,必须附有省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其它

(一)电网企业应当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并网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风能发电企业提供上网服务。

(二)风电项目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相应的投资由电网企业负责。

(三)省级设立风电前期工作经费和风电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资金,由省发改委负责安排。资金来源:一是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分年度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二是委托开发的风电项目开发权转让溢价收入归集部分资金。

(四)风电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风能项目评价、风能项目前期工作研究等。

(五)风电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鼓励风电技术开发和装备制造本地化、国产化,扶持风电技术开发、装备制造企业在我省设立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

(六)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风电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会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研究制订风电开发权招标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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