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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城区部分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的通告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5-22
  • 【生效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城区部分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城区部分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的通告

(榕政〔2009〕7号)




为进一步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构建和谐的人居环境,树立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省会中心城市形象,市人民政府决定2009年继续对城区部分道路沿线景观进行整治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整治改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道路景观整治改造范围为:东街-东大路(东街口-六一路口)、杨桥路(东街口-洪山桥)、达明路(杨桥路口―北大路口)、六一路(湖东路口-三高路口)、福新路(五一路口-东二环路)、工业路(杨桥路口-八一七路口)、国货路(八一七路口-东二环路)、台江西路(六一路口-中亭街)、北江滨大道(上浦路口-九孔闸)、洪塘路(洪湾路口-闽江大道)、北二环路(晋安河-金鸡山隧道)、东二环路(金鸡山隧道-则徐大道)、联安路、登龙路、罗星西路(含昭忠路、步行街等)、建星路、316国道(洪塘大桥-余盛环岛)沿街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二、整治改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原则,由路段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城市规划、建设、房管、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道路景观规划和整治改造设计标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遵守。

四、为了实施道路景观规划,有关部门将对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采取保留、整治和拆除的措施。

对整治改造范围内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类建筑,需要拆迁的,由实施单位依法予以拆迁安置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各类有碍于景观的临时建筑及构筑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各类建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道路景观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整治。建筑物不得设置遮阳、遮雨篷帐,临街面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外墙不得擅自布设各类管线,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店名、门牌、招牌等设施和标志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并保持整齐、完好。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和清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影响市容市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设置不规范的各类沿街广告和招牌予以拆除。

六、整治改造费用按照“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共同承担,区(县)人民政府承担辖区道路路面整治及公用市政设施和绿化建设的费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七、整治改造范围内建筑物业主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支持配合统一整治改造工作。因整治改造工作需要入户调查或者对房屋实施整改、拆迁的,各业主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整治改造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起带头示范作用,对行动迟缓或拖延不办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道路景观规划要求及时高效完成整治改造工作。对工作拖沓,办事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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