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54号
  • 【发布日期】2006-03-28
  • 【生效日期】2006-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54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