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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吸取临县胜利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樊家山坑口“3・18”特大透水事故教训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电〔2006〕23号
  • 【发布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06-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吸取临县胜利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樊家山坑口“3・18”特大透水事故教训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吸取临县胜利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樊家山坑口“3・18”特大透水事故教训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6〕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总公司:
2006年3月18日15时30分左右,临县胜利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樊家山坑口井下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当班58人入井,事故发生后,30人自行出井,28人被困井下。该矿属县国有煤矿,证照齐全,开采5#煤层,矿井瓦斯等级为低瓦斯,矿井涌水量2.5立方米/小时,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于幼军等领导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来紧急传真,提出处理意见,并派人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副省长靳善忠带领省煤炭、安监、煤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抢险、善后工作和下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樊家山坑口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在春节后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规随意采掘,严重超定员组织井下生产;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严格坚持领导干部跟班作业制度和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蹲矿人员未履行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存在的重大透水隐患未能有效预防和排除,加之,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事故的发生。
这起事故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搞好当前煤矿的安全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形成合力,采取强有力的针对性措施,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特别是针对当前多数矿井正在复产、煤炭供求关系紧张、资源整合进入关键阶段的特点,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各种规定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二、把好节后复产验收关。严格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搞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煤矿复产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凡不报告的煤矿一律暂扣有关证照,停止火工品供应,责令进行排查;凡擅自生产的煤矿按违法生产进行行政处罚;凡有重大隐患的矿井,一定要明确整改目标,限量提供火工品,整顿合格后,按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复产工作的监管、监察力度,对不执行复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擅自生产的煤矿一定要依法严惩。
三、积极推动资源整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认真落实《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规定,推动资源整合工作的实质性开展。凡未批准资源整合方案的市、县,煤矿的各种证照,不核发、不延期、不变更;已批准资源整合的市、县要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化解资源整合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加大整合工作的力度。要依法、公开、公正落实方案,凡确定为压减的矿井,方案批复一月后各有关部门吊销所有证照,对矿井实施关闭。
四、坚决关闭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已确定压减的煤矿。全省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各市上报压减矿井共887座,名单已下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2006年3月底前,必须将上述矿井彻底关闭,达到关闭的六条标准。凡3月底前不能完成关闭任务的市,主要领导要亲自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汇报,省人民政府将对该市进行通报批评。
关闭压减的矿井,在资源整合中确需保留的,必须在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方案中有明确意见,但必须撤出所有生产设备,停止供电,并派专人盯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准随意决定和更改矿井的关闭和保留,要加大关压矿井的监管力度,凡关压矿井擅自生产的,一律按非法矿井进行处理。
五、强化各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认真组织隐患排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要针对性研究对策,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切实加强水害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始终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严禁超通风能力超定员和超核定能力生产,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瓦斯空班漏检,严格按规定检修、调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确保正常运行;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必须实行矿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程跟班作业制度,及时发现并现场排除隐患;必须健全出入井登记档案,严格考核,防止走过场。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严厉打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严厉打击私开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煤炭行为;对监管、监察部门下达停产指令的矿井必须监督其落实;对证照过期的矿井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所有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专人盯守;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必须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关实关死。对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要严厉追究其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立即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吸取“3・18”重大透水事故教训,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由省煤炭局负责通知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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