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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发布文号】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
  • 【发布日期】2006-02-24
  • 【生效日期】2006-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




各设区市(除厦门外)经贸委(贸发局)、外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5年第2号令),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与经营主体的设立程序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场地,场地具体规模按《办法》,由所在地城市规定。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所在地已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提交由所在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所在地尚未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提交所在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意见。

(二)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携带原件,原件经核实后退回):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系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三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并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拟聘用协议。

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汽车修理工技师、汽车修理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人事部门颁发的汽车机械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每个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受聘一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4、所有从业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规范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应包括:

(1)车辆鉴定估价标准;

(2)鉴定评估收费标准;

(3)企业对外服务承诺;

(4)鉴定评估作业流程规定;

(5)鉴定评估质量保障制度;

(6)鉴定评估资料公开制度;

(7)车辆鉴定评估委托合同书样本;

(8)投诉处理制度;

(9)鉴定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10)鉴定评估人员及其他员工管理制度。

6、填写完整的省经贸委制定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三)对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省经贸委自收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分别将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办理程序和时限规定的通知》(闽外经贸资〔2005〕91号)的规定,分别报送设区市外经贸局和经贸委(贸发局),由设区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贸发局)对各自负责的内容进行核实后分别转报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及函询得省经贸委同意意见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商务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商务部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经贸委《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有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二手车拍卖业务经营范围。

(六)外商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均应按上述第(四)、(五)点办理。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交易信息报送办法

(一)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经贸委备案;自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向省经贸委备案应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进行,同时将在线备案材料打印(在线备案时,点击相关“打印”按钮,直接通过与电脑连接的打印机打印)成纸质书面备案材料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分别送省经贸委和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各1份。

(二)交易信息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月于次月2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前分别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网址:http://qoscjss.mofcom.gov.cn)填报《二手车购销情况月报表》、《二手车拍卖情况月报表》、《二手车交易情况月报表》、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于每月4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前在线核对;省经贸委应于每月6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前在线核对完毕,汇总报送商务部。

企业在线填报二手车交易信息时,应同时将填报的报表打印(在线填报时,点击相关“打印”按钮,直接通过与电脑连接的打印机打印)成纸质书面报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送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核对;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经核对加盖公章后送1份到省经贸委。

三、关于发票管理、车籍转移办法

(一)各地国税部门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经省经贸委备案后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供应二手车销售所需的统一发票和开票软件。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办理二手车籍转移登记手续。各地国税部门应将二手车统一发票票样送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外经贸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公安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经贸(贸发)、公安、外经贸、工商、税务部门要从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出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对《办法》规定的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加强监督和引导。对违反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要加强教育,依法严肃查处;对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要给予积极支持,搞好服务。

(四)未取得省经贸委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2005年10月1日前已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可继续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但必须于2006年7月1日前依照本通知重新申请并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目前仍在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待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应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对以任何借口干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设置障碍的,要认真核实,依法查处,切实纠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向监察部门和上级监管部门举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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