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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医发〔2006〕32号
  • 【发布日期】2006-02-24
  • 【生效日期】2006-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五、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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