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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12号
  • 【发布日期】2006-02-23
  • 【生效日期】2006-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6〕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两法”)对原有的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这些制度创新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习、宣传的具体方案。要通过有效形式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要组织新闻媒体围绕两法修订的背景、内容、实施意义以及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两法的有效措施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

二、认真进行规章的清理工作,维护资本市场法制统一。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依据修订后的两法抓紧开展相关的“立、改、废”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发布的与两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凡与修订后的两法不一致的,要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废止。

同时,在国家有关配套政策出台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沟通、衔接和稳定工作,严格执行两法的各项要求,确保我省市场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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