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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2-22
  • 【生效日期】2006-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中医药发〔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中医药是我国卫生事业独具的优势特色,以预防、康复、慢性病和老年病治疗等方面见长,具有综合、便捷、持续、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在社区中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提高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2003年卫生部、民政部和我局联合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以来,我局2005年已命名了第一批13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现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以及所在省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我局委托行业组织现场复核评估、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又有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等12个地区达到了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经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同意,我局决定将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等12个地区命名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希望被命名地区以人民群众受益、人民群众满意、工作具有可持续性为核心标准,从实际出发,切实推动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希望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创建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在工作中注重推广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附件:第二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第二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重庆市北碚区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米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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