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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6〕32号
  • 【发布日期】2006-02-13
  • 【生效日期】2006-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内政字〔2006〕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确保我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提高农村牧区人口文化素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二)按照“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自治区本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经费,负责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负担的经费分担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
(三)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现阶段重大工作来抓,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人力上予以保证。
二、明确保障范围,落实相关责任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一)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
1.全部免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使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保证中小学校舍维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4.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现行体制,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财力不足、发放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自治区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内财教〔2001〕662号)精神,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经费核拨标准。
1.保障范围。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旗县所在地(不含县级市和市辖区)及所辖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农、牧、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2.保障对象。
(1)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按规定的标准核拨公用经费。
(2)对纳入保障范围的贫困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中小学校核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3.保障经费核拨标准。
(1)免杂费经费。小学生每生每年:旗县所辖镇150元,农村牧区12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旗县所辖镇190元,农村牧区16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90元。
(2)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每生每学年:小学生70元,初中生140元,特殊教育学生70元。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住宿费改为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原每生每年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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