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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东方市和遵谭镇等无毒市县禁毒优秀市县无毒社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6〕8号
  • 【发布日期】2006-02-09
  • 【生效日期】2006-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东方市和遵谭镇等无毒市县禁毒优秀市县无毒社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东方市和遵谭镇等无毒市县禁毒优秀市县无毒社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琼府〔200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我省各市、县政府和基层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和省委、省政府禁毒工作部署,坚持“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创建“无毒岛”的奋斗目标,切实加强对创建“无毒市县”、“禁毒优秀市县”、“无毒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地落实“四位一体”跟踪帮教责任制,提高了吸毒人员的戒断巩固率,控制了新的吸毒人员增长,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不断激励广大群众关心和支持禁毒事业,推动我省禁毒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省政府决定:
授予东方市“无毒市县”荣誉称号;
授予昌江黎族自治县、琼海市和海口市美兰区“禁毒优秀市县”荣誉称号;
授予海口市遵谭镇,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盐场,儋州市兰洋农场、王五镇,琼海市东升农场,东方市感城镇、三家镇、八所镇、板桥镇,三亚市南岛农场、南新农场,定安县中瑞农场,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万宁市东和农场等“无毒社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在今后的禁毒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以贯彻落实《海南省禁毒条例》为禁毒工作重点,以新的精神风貌努力工作,不断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再创更加优异的禁毒工作成绩。其他市县和单位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市县和单位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禁毒工作措施,继续深入地抓好创建工作,争取进入“无毒市县”、“禁毒优秀市县”和“无毒社区”行列,为我省早日实现“无毒岛”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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