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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简要分析及对策措施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调查〔2006〕7号
  • 【发布日期】2006-02-09
  • 【生效日期】2006-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简要分析及对策措施

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简要分析及对策措施

(煤安监调查〔2006〕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简要分析及对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搞好辖区内煤矿2005年安全生产状况的分析评价工作,主要是分析煤矿事故的特点、规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研究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大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二月九日


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简要分析及对策措施

为正确评价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研究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现对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如下分析和评价。

一、安全生产状况综合分析

(一)从事故总体情况分析

从事故总量来看,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呈现“三降一升”:

1.事故总量下降。据调度统计,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341起,死亡5986人,同比减少300起,少死亡41人,分别下降8.2%和0.7%。

2.重大事故下降。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10起,死亡886人,同比减少39起、少死亡204人,分别下降15.7%和18.7%。

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005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836,同比减少0.245,下降7.9%。

4.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上升。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8起、死亡1739人,同比增加15起、多死亡695人,分别上升34.9%和66.6%。

(二)按煤矿所有制分析

1.国有重点煤矿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上升。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事故371起,死亡972人,同比减少56起、下降13.1%,多死亡118人、上升13.8%。国有重点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16.2%。

2.国有地方煤矿事故下降。国有地方煤矿发生事故395起,死亡557人,同比减少200起、少死亡259人,分别下降33.6%和31.7%。国有地方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9.3%。

3.乡镇煤矿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上升。乡镇煤矿发生事故2575起,死亡4457人,同比减少44起,多死亡100人,分别下降1.7%和上升2.3%。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74.5%。

(三)按事故类别分析

1.瓦斯事故仍然多发,死亡人数所占比例最大。2005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405起,死亡2157人,同比减少28起,多死亡178人,分别减少6.5%和上升9.0%。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6.0%。

2.顶板事故下降。发生顶板事故1768起,死亡1995人,同比减少200起,少死亡178人,分别减少10.2%和11.4%。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3.3%。

3.水害事故上升。发生水害事故104起,死亡593人,同比增加18起,多死亡93人,分别上升20.9%和18.6%。水害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9.9%。

4.运输事故有所下降。发生运输事故509起,死亡559人,同比减少47起,少死亡24人,分别减少8.5%和4.1%。运输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9.3%。

(四)10人以上特大事故分析

1.事故地点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有28起发生在掘进工作面,占48.3%;14起发生在采煤工作面,占24.1%;16起发生在其他地点,占27.6%。

2.类别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瓦斯事故40起,占69 %;水害事故12起,占20.7 %;火灾事故4起,占6.9%;顶板和煤尘爆炸事故各1起,各占1.7%。

3.诱发因素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放炮引起的瓦斯、透水事故23起,占39.7%;煤电钻引起瓦斯爆炸事故4起,占6.9%;矿灯引起瓦斯爆炸事故4起,占6.9%;电缆、开关、其他机电设备、采动影响等导致的事故所占比例较小。

4.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积聚原因分析。在27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停风引起的瓦斯积聚12起,占44.4%;风量不足引起的5起,占18.5%;通风系统混乱引起的8起,占29.6%;其他因素引起的2起,占7.5%。

5.按所有制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乡镇煤矿发生47起,死亡1187人,分别占81%和68.3%,平均每起事故死亡25.2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2起,死亡25人,分别占3.5%和1.4%,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2.5人;国有重点煤矿发生9起,死亡527人,分别占15.5%和30.3%,平均每起事故死亡58.6人。

6.按区域分析。2005年,发生特大事故的有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和新疆等17个省(区、市),占27个产煤省(区、市)的63%。其中发生5起以上的有河北(5起)、山西(10起)、河南(5起)和贵州(10起)4个省。

(五)按省(区、市)分析

1.16个省(区)死亡人数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北京、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等16个省(区、市)死亡人数下降,占27个产煤省(区、市)的59.3%。

2.11个省(区、市)事故上升。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和新疆等11个省(区)死亡人数上升,占27个产煤省(区、市)的40.7%。

3.5个省、市事故多发。有5个省市死亡人数超过400人,分别是贵州846人、四川521人、山西495人、湖南456人和重庆451人。5省、市共死亡2769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6.3%。

(六)事故特点分析

1.过去安全形势较好的省区2005年事故多发。新疆、广东2004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而2005年连续发生多起10人以上事故,并分别发生了一次死亡83人和121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分别为省区内煤矿历史上发生的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

2.低瓦斯矿井事故多发。据初步统计,2005年发生的39起特大瓦斯事故中,低瓦斯矿井有18起,占特大瓦斯事故的46.2%,占特大事故总数的31%。

3.停产整顿矿井事故多发。2005年发生的58起特大事故中,有29起发生在停产整顿矿井,占50%。

4.基建、技改矿井事故多发。2005年基建、技改矿井发生特大事故15起,占特大事故总数的25.9%。

5.转制矿井事故多发。2005年转制矿井发生13起,占特大事故总数的22.4%。

6.乡镇煤矿事故所占比例大,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起特大事故死亡人数多。乡镇煤矿原煤产量仅占全国煤矿的38%,而事故死亡人数和特大事故起数所占比例均超过了70%。全国煤矿平均每起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为30人,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起事故死亡高达58.6人,而乡镇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分别只有25.2人和12.5人。

7.瓦斯、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多,所占比例大。2005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和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6.0%和33.3%。

8.水害事故呈上升趋势。全国煤矿水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0.9%和18.6%。

9.平均每起事故死亡人数有增加趋势。2004年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655人,2005年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792人,单起事故死亡人数增加0.137人,同比上升8.3%。

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严重。一些煤矿矿主为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抗拒执法,无证或证照不全违法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据统计,58起特大事故中有8起是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的。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松林村张老佩煤矿由当地村民非法建井,无任何合法证照和手续,地方政府已责令封停,2004年12月初矿主擅自启封、非法组织生产,因独眼井开采、未形成矿井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导致“2.15”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死亡27人。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忽视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一些乡镇煤矿随意变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均无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一些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向煤矿下达的产量、掘进进尺等指标越来越高,在这种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导致矿井负责人盲目追求产量和利润。一些国有重点煤矿干部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各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落实下去。如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接替井经过几次转包,一直包到包工队,造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矿井总风量严重不足,工作面形成循环风,使瓦斯局部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工人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死亡36人。

(三)企业技术管理薄弱。由于煤炭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有经验的工人流失严重,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又不愿到企业工作,企业人才严重缺乏;一些煤矿不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无设计,不编制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有的煤矿不按设计施工作业;石门揭煤、巷道贯通、过断层和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忽视生产技术管理,采掘布置不合理,采掘失调严重;一些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的矿井和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采取的综合防突、防治水和防尘措施缺乏针对性。

(四)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一些煤矿为了追求利润,急功近利,不惜拚人力,搞人海战术,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作业,在局部区域内布置很多采掘工作面,导致井下一个班作业人员高达数百人。由于生产组织集中,导致事故扩大,伤亡惨重。河北承德暖儿河煤矿在513工作面布置上、下2个回采工作面,在走向长和倾斜宽都不到70米的区域内,采掘工作面和切眼多达9个,导致风流短路,致使513下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0人。广东梅州市大兴煤矿井下布置46个采掘工作面,乱采乱挖,十分混乱。

(五)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一些煤矿管理人员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接替紧张时,采用非正规工作面开采;采用串联通风或用局部通风机送风;不使用防爆设备等;一些煤矿工作面微风甚至无风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应付检查的工具,探头随意布置,管理维护跟不上,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放炮不检查瓦斯,工人违章放炮等。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康海煤矿对已掘进40多米的巷道既不送风,又未采取打密闭等措施,局部通风机长期循环通风,造成瓦斯积聚,因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2人。

(六)劳动组织管理混乱。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违反规定擅自招用临时工,2005年以来有47名井下职工先上岗后办招工手续,而且还存在冒名顶替上岗问题。该矿职工考勤、下井登记、检身和矿灯发放管理混乱,“11.27”事故发生三天后,入井人数仍查不清楚。河南鹤壁煤业集团第二煤矿“10.3”事故发生当班,在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回风巷违章安排35人进行运输支护等交叉作业,其中有32人遇难,造成事故伤亡人数扩大。

(七)一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一些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且乡镇煤矿的工人流动性很大,培训工作又不到位,工人素质很低,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违章作业现象相当严重。如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嫩草冲煤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执行停电撤人制度,不进行测风,不检查瓦斯,不统一管理矿灯,导致“4.30”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死亡12人。

(八)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一些监管部门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如重庆市奉节县新政乡苏龙寺煤矿在事故发生之前,乡政府连续三次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但未能采取派驻人员等有效措施制止住该矿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19人死亡。

三、对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煤矿必须明确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各自的岗位职责;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二)强化技术管理。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切实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强化生产技术管理,要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按照核准的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核准的能力布置采掘工作面,确保采区和工作面的通风系统稳定可靠。要按规定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要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狠抓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新建高瓦斯矿井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利用设施,现有高瓦斯矿井必须达到规定的抽放标准,否则不准生产。所有煤矿都要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设施,加强对现有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做好煤矿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对放松标准、盲目调高和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重新核定,并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四)加大对低瓦斯矿井和基建、技改井的监管力度。一是要高度重视对低瓦斯矿井“一通三防”的监管。要监督煤矿确保矿井的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保证采掘工作面所需风量,防止瓦斯超限;要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系统管理,确保系统运转可靠。二是要对改建、扩建、新建矿井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严防借“技术改造”、“改扩建”、“基建”或“联合改造”之名,违法生产或逃避关闭。

(五)加大煤矿防治水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水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开采监管力度,对资源已枯竭的煤矿及时予以关闭,防止违法越界开采和开采防水煤柱。要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对在水淹区、塌陷积水区等水体下采煤的矿井,必须先排空积水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六)认真抓好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所有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要及时对发现的各种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要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责任制,并要有进度要求。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实施跟踪检查;隐患严重、随时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关闭。

(七)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煤矿企业要强化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矿长和瓦检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新工人下井作业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培训和教育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培训和特殊工种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将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落到实处。

(八)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对尚有开采价值、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和火工品,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做到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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