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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6]7号
  • 【发布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2006-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哈政综[200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积极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O05]21号)和市人大《关于转送(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意见>的通知》(哈人办发[2005]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提高对红十字会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红十字会是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把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当作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红十字会法》的自觉性,将《红十字会法》纳入普法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红十字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争得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发挥红十字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援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红十字会的相关工作内容统筹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工作目标中来。政府救灾组织中要有红十字会人员参加,并明确其在政府救灾计划中的职责。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原国家教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意见》精神,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一项内容切实抓好。教育、卫生、安全、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建设、铁路、民航、旅游、电业、林业、商务以及危险行业都要按照国家十五部委《关于印发 <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红十字[2001]44号)要求,把普及现场救护知识技能培训作为从业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安排部署,通过接受红十字会的救护培训,掌握现场急救的基本技能,减少事故、意外伤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其他行业人群也要积极配合红十字会普及现场急救知识,逐步将《红十字会急救员证》作为特殊危险行业从业人员上岗的必备证件之一。要帮助和鼓励红十字会继续做好宣传推动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和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等项业务工作。积极加强我市与国际和地区间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优势,为全市人民造福。

三、帮助红十字会增强救助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增强工作实力,提高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的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筹资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地依法建立开展救灾救助的工作制度,保障红十字会根据“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依法处分救灾救助物资,审计机关等要按照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支持并帮助红十字会解决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管理中心,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我市红十字会的救助实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大力扶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力度,积极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把红十字会开展活动的各项业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各地财力情况,适当拨专款资助红十字会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以及开展民间外交活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设施及活动场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对标有红十字会标志的运送救灾救助物资的车辆要优先放行,并免收车辆通行费。经省财政厅、交通厅批准后,各级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济专用车辆可减免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无偿播放或刊登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及采访短片等相关宣传内容。

五、加强红十字会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重视红十字会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抓紧落实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机构独立设置工作,其机构规格和管理体制可参照省红十字会的做法执行,由政府领导联系,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区、县(市)红十字会可配备3至5名专职人员。要帮助红十字会加强队伍建设,推荐得力人员到红十字会工作,安排红十字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优势互补、有效合作、共同提高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努力把红十字会建成充满生机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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