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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延长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等五个单位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6号
  • 【发布日期】2006-01-16
  • 【生效日期】2006-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延长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等五个单位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延长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等五个单位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6号)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

各单位关于延长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均收悉。

根据我局民用核承压设备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模拟件试制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同意各单位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有效期延至2006年11月21日。各单位必须遵守的资格许可证条件不变。

请各单位抓紧进行模拟件试制工作。试制完成后,我局将派员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

附件:批准延长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有效期的单位名单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批准延长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有效期的单位名单

序号 申请单位名单 原设计许可证 原制造许可证
1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
国核安证字Z(00)07
2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
国核安证字Z(00)04
3 哈尔滨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
国核安证字Z(00)02
4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 /
国核安证字Z(00)03
5 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 国核安证字S(00)07 国核安证字Z(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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