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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3号
  • 【发布日期】2006-01-06
  • 【生效日期】2006-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素质,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证书的原则,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培训工作。规范运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规范化、专业化,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二、基本原则

1、能力为本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工作岗位要求出发,坚持能力为本的原则,制定培训标准,设置课程,编写教材。

2、行业管理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的要求,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培训工作中的行业管理作用,加强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全员培训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对象为所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运营操作人员和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操作人员。

4、分步实施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我局统一要求逐步开展、分步实施,并不断完善。

三、培训目标和任务

1、2006―2007年,开展对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单位的运营操作人员培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对承担企业自身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的培训。2007年后逐步扩大培训规模。

2、逐步改善教学培训条件,优化和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形成环保职业教育培训能力,满足全员培训要求。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 、我局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拟定相关管理制度、培训机构条件和教师资格条件,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培训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等,对各省进行指导和监督。

2、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作为运营培训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受我局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大纲拟定、培训教材编制、技能鉴定与试卷题库建立等技术工作;协助我局开展培训机构确认、教师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等项工作。

3、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运营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辖区内培训机构筛选、推荐及监督管理;组织本辖区培训与考核等项工作。

五、培训领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中有关环保职业分类的要求,根据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在污水处理、锅炉烟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在线监测四个领域开展运营培训工作。首批开展培训的工种为污废水处理工,锅炉烟气处理工,危险废物处理工,医疗废物焚烧设施运行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工和在线监测系统维护工。其中危险废物处理有关工种培训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和宣教中心组织实施。

六、颁布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由宣教中心统一印制,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代发,并在宣教中心备案。(证书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培训工种、发证单位(盖章)、考核单位(盖章、照片、钢印)等)。

七、有关工作衔接问题

1、已开展试点培训的省份,2006年1月31日前所发培训合格证书,可按同一工种通过统一考核后转为总局颁发的统一证书。2006年2月1日起,各省一律按统一教材、统一培训标准进行培训,颁发统一证书。

2、已与省级劳动部门建立培训与发证工作机制的,可继续按目前方式开展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但培训机构、教师、教材应按我局要求进行调整,所发证书在我局备案。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当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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