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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运行[2005]2786号
  • 【发布日期】2005-12-27
  • 【生效日期】2005-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5]2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煤炭局,煤炭、电力、钢铁、化肥行业协会,有关重点企业:

2005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订货方式转换上迈出了重要步伐,为全年煤炭稳定供应和经济平稳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预测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比较宽松,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提供了良好机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煤炭订货改革,做好2006年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严格重点煤炭供需衔接资格。

(一)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违规建设投产的项目,一律不纳入重点煤炭衔接范围。支持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企业,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促进结构调整。属于全国跨区域重点煤炭调运范围,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要求。

(二)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重点煤炭衔接主体,严格控制和减少中间环节进入重点煤炭衔接领域。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买卖合同。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为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保障重点,原则上,年度实际发(接)煤量低于20万吨的,不纳入重点衔接。化肥、居民生活、冶金配煤等特殊情况特殊考虑。

二、公布重点煤炭运力配置框架,指导供需衔接。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和铁路运力状况,确定2006年重点煤炭铁路运输总量调控目标为6.9亿吨。

(二)在重点煤炭运输总量调控目标内,根据铁路运输合理流向、流量,对具有衔接资格的煤矿,结合2005年铁路运输实际完成量及新投产能力等因素,安排运力配置框架。对以往年度签订了合同并配置了运力,但实际未执行或者执行情况很差的,不再保留运力配置。

(三)在运力配置框架范围内,支持煤矿集中和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集中和优化货源结构,支持运输部门集中和优化运输结构。

三、严格执行《合同法》,签订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

(一)供需双方企业在运力配置框架指导下,自主自愿衔接。在协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合同法》,签订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鼓励大型煤炭供需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原则上,年度合同量在20万吨以上的,应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并优先落实运力。

(二)供需双方签订的单笔合同原则上应在20万吨以上,必须依据现有和新投产能力签订合同量,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三)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凡获得运输认可的合同,非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履行的,要给予严厉处罚。在大秦线选择部分企业试行运输合同。

四、在政府监控条件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电煤价格。

(一)总的原则是,在保持电煤价格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取消我委2004年底出台的电煤价格临时性干预措施,由煤电双方自主确定交易价格,同时,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二)在电煤供求形势缓和的情况下,煤炭、电力企业要理性对待价格分歧,合理确定价格目标,以保障煤炭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前提,签订2006年合同。地方政府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我委统一部署,以保持煤价稳定为目标,积极协调煤炭价格矛盾,防止煤价出现大起大落。

(三)以运力分配为载体,鼓励供求双方签订长期交易合同。对签订长期合同、价格保持稳定的,优先给予运力保障;对双方价格相差悬殊、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的,不予配置运力。

(四)建立电煤价格应急机制,如果市场电煤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政府将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五)取消价格干预措施后,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建立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五、审查煤炭买卖合同,落实铁路运力。

(一)铁路、交通部门对供需双方签订的需要通过铁路、水路运输的合同,根据铁路合理流向、流量框架进行审查、落实运力。

(二)审查落实运力的基本原则:

――优先考虑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企业;

――优先考虑电力、冶金、化肥等行业的优势骨干企业;

――优先考虑供需双方自主签订的长期合同;

――优先考虑价格稳定且供需双方没有分歧的合同;

――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和流量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规定;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

六、严格产运需衔接程序,提高衔接效率。

(一)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衔接原则和公布的框架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企业间已初步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衔接、签订合同。

(二)在供需衔接、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国家适时召开重点煤炭运力衔接会议,组织铁路、交通部门审查合同、落实运力。凡供需双方未完成合同签订任务的,一律不安排落实运力。

(三)提高重点煤炭运力衔接效率,逾期未提交合同而影响落实运力的,责任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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