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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5〕88号
  • 【发布日期】2005-11-30
  • 【生效日期】2005-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8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我省各地根据以往征地工作的实际,200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了全省土地年产值的测算和汇总上报工作,7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对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我省已基本完成的土地年产值的测算工作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正、补充和完善,逐步统一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上来。特对下一步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概念及要求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补偿倍数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为县(市、区)的统一标准及县(市、区)内分区域的统一标准两个层次。
征地统一年产值比现行土地年产值覆盖范围更广、考虑因素更多、补偿标准更高。在制订方法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土地年产值是按菜地、稻田、旱地分别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是考虑所有农用地因素,不反映农用地各地类之间的质量差异。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比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更直接、更笼统。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年产值和倍数确定。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则是在城镇规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将其划分若干区片,区片间的价格等级原则上控制在4至6个,区片内标准统一。区片划分原则上不打破村界,不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三)制订和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时点。省人民政府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时点为2006年1月1日。执行时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
二、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意义
制订和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征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是新形势下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有标准刚性、权威性高、操作简单、农民得实惠等特点,但由于我省长期形成的分地类现状以及征地补偿费普遍提高,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一定差异,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三、我省下步工作安排意见
(一)基本原则。下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对待,逐步推进,衔接过渡,适当提高,确保稳定。在我省基本完成土地年产值测算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地区的调整、修正、补充、完善。
(二)总体要求。按照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的要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相应的补偿倍数;其中,大、中城市及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三)工作安排。原则上按照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采取以下3种模式开展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
1?贵阳市城区和郊区,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及市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划区范围外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除采用第“1”种模式以外的其他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六盘水市、毕节地区(已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城市除外)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确定征地补偿倍数。其中,耕地的补偿倍数不得低于16倍,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倍数按现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3?上述采用第“1”、“2”种模式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不具备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仍实行分地类的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分地类的补偿倍数。但要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测算工作,其测算成果暂不公布,待条件成熟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于上述采用第“1”、“2”种模式中个别开展工作确有困难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以采用第“2”或“3”种模式制订标准。
(四)工作步骤。
1? 2005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全省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并由省国土资源厅举办培训班,进行业务培训。
2? 2005年12月底前:县(市、区)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以及土地年产值标准的调整完善工作。成果报告和技术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
3? 2006年1月底前: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将本地区成果汇总表及审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确定征地补偿倍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年产值标准进行评审、平衡、审查。
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1月1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组织听证,也可由地、州、市统一发布听证公告,组织听证。
4? 2006年2月15日前:各市(州、地)汇总上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倍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涉及调整土地年产值的听证工作完成情况。
5? 2006年2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倍数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审查、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平衡。
6?根据国土资源部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五)组织形式。
1?成立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研究解决制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汇报。
2?各市(州、地)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行政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确保按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完成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
(六)经费保障。
省级工作经费预计50万元,主要用于会议、培训、汇总、评审、平衡、审查,由省财政解决。市(州、地)、县(市、区)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行署)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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