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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56号
  • 【发布日期】2005-11-29
  • 【生效日期】2005-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方案

广州市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方案

(穗府办[2005]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9日


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制度,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领导带头、责任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信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把群众反映的信访突出问题和各种矛盾隐患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接访领导

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

三、接访地点

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

四、接访时间

每周四(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时间。

五、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在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网 (www.gzgo.gov.cn)及市政府信访候访室公告栏,每月向社会公布下个月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到市政府接访群众的安排表,方便群众上访,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为:领导干部姓名、职务、接访日期以及上访群众需要注意的事项。对集体来访,按《信访条例》规定接访5名以下信访人代表。

(二)局长(主任)接访原则上采取轮流制的形式,各局长(主任)按公布的安排时间到市政府接访,若确实不能按安排时间到场接访,应提前10天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另行安排。另外,根据群众反映的信访热点问题,信访局可以提议安排相关局长(主任)增加接访群众的次数,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三)局长(主任)接访群众一般先由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对群众来访登记表进行筛选,属当值工作部门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交由当值局长(主任)接访处理。

(四)局长(主任)接访实行首办负责制。接访局长(主任)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处理,加强督办,一抓到底。对一些跨部门的重要、疑难信访问题,要主动牵头,组织会办,妥善处理。对群众提出的信访要求,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迅速落实解决;缺乏政策法律依据的,也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五)各部门要定期对群众信访情况进行排查、分析、梳理,及时为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指定工作人员协助局长(主任)接访,跟踪处理情况,确保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落到实处。

(六)维护好局长(主任)接访日的工作秩序。信访局要做好局长(主任)接访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教育群众正确行使信访权利,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文明信访。市公安局、越秀区公安分局、市政府办公厅保卫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信访秩序,确保局长(主任)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七)各部门除主要领导到市政府接访外,还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领导接访日制度,各区、县级市也要继续做好领导接访日工作,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减少越级上访。

六、督查与考核

(一)由信访局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到市政府接访群众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其列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检查情况每半年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接访和处理不力,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信访责任。

(二)市人事部门要将信访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并将领导干部接访群众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述职内容,在年度考核时一并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

(三)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和落实领导干部接访群众计划安排,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接访群众和处理信访问题的成效。

七、其他

本方案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参加局长(主任)接访日活动的工作部门名单


附件

参加局长(主任)接访日活动的工作部门名单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交委 市农业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计生局
市国资委 市环保局 市规划局
市市政园林局 市市容环卫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市安监局 市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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