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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91号
  • 【发布日期】2005-11-18
  • 【生效日期】2005-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5〕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有三分之一仍处在贫困中。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实施《山西省2001-201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全省各级扶贫工作规划,列入任务指标体系,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重点扶持。在开展扶贫移民工程、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计划、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培育扶贫龙头企业中,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要建立由银行信贷资金、政府财政资金、政府基金和社会募集资金等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落实对贫困残疾人扶持的各项优惠政策。
要用好国家康复扶贫贷款、一般扶贫贷款、财政扶贫资金等各种资金,大力兴办残疾人扶贫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安置就业、辐射带动、示范培训、提供信息、连接市场等作用,带动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在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上,优先安排残疾人直接受益的项目,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基层农贷服务机构要继续采取灵活的方式向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在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要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民工进城务工培训计划。贫困地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要免费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为进城务工创造条件。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帮、包、带、扶”贫困残疾人活动。进一步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基金会、光彩事业促进会、残联等组织的“一帮一”、“众帮一”、“志愿者助残”、“四助一救,爱心助残”等活动,为贫困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积极倡导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开展联户结对包扶贫困残疾人责任制,单位包村、个人包户等。在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工作中,每个扶贫工作队要包扶一定数量的贫困残疾人户。
二、积极安置贫困残疾人就业
认真贯彻《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利用各种形式,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工作,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税务、工商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残联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进行设备设施改造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盲人保健按摩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的税费减免规定。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要积极扶持,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贫困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完善就业档案,拓展服务项目,强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和职业培训工作,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切实做好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
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镇,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要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要依法做好残疾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对下岗失业的残疾人纳入全省再就业服务计划,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政策。对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困难企业残疾职工,要积极纳入各种劳动保险。坚持对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和适当照顾的原则,确保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在农村,已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除足额发放低保金外,还要优先予以救助。未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将特殊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对重残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要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四、努力改善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贫困残疾人无房、危房户安居计划,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对已开展的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要认真组织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无房、危房户的调查摸底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分步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真正使贫困残疾人受益。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邻里互助,亲友相帮,村民尽义务、做贡献,大家共同关心、支持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且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纳入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特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城乡社区要把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动员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作用,开展长期及时的扶助活动。贫困残疾人要纳入重点救助对象,从生活救助、心理咨询、医疗康复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基层残疾人组织和各类社区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中,落实无障碍设计国家规范标准,为残疾人出行和参加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六、保障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配置适宜的器具,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服务,共同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同步实现2015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因贫困无法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帮助。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因患重病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按合作医疗规定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个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直接用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逐步将残疾人康复项目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救助水平,对贫困残疾人适当放宽。
各市、县(市、区)残联要积极通过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基金,以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康复救助项目为契机,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建立康复救助的长效保障机制,为广大贫困残疾人及时有效地提供康复服务。
七、提高贫困残疾人的教育水平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资金投入,积极新建特教学校,改善现有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在抓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要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增设高中教育,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积极开办特殊教育专业(班),要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省内各高等院校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精神,积极录取残疾学生入学,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和教育科研,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对不同年龄、智力的残疾学生要通过医疗鉴定,予以分类施教。省内各高校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大学生的助学贷款。要进一步拓宽贫困残疾大学生的资助渠道,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资助,帮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完成学业。
要认真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证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助学金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八、维护保障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加大对维护残疾人权利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侵害残疾人合法利益的重大恶性案件要及时查处。要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贫困残疾人的信访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认真妥善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各地残联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对贫困残疾人采取减、免服务费的优惠政策,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指导,真正形成贫困残疾人打官司有人帮,权利受侵害有人维护的局面。
九、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建立起政府主导、制度保障、责任明确、各方参与、运转良好、科学合理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公共卫生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其中。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不断加大投入。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助贫困残疾人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和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大力推广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典型经验,表彰自强自立的贫困残疾人,形成扶助与自强互动,促进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良性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宣传推动、社会动员、典型示范,逐步形成帮扶主体多元化、帮扶方式多样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相互促进的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化新格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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