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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81号
  • 【发布日期】2005-11-10
  • 【生效日期】2005-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情况的通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检查,切实做好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全省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情况的通报
(省劳动保障厅2005年10月)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制砖行业进行劳动用工综合治理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37号)要求,从2005年5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工作。6月下旬,省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领导组办公室从各市抽调人员,对全省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了循环交叉检查。现将综合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一)市、县人民政府普遍重视,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展开。晋政办发电〔2005〕37号文件下发以后,特别是4月20日永济现场会后,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能够按照要求,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对辖区内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大同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开展煤炭、制砖行业专项治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建筑和餐饮服务行业也作为全市劳动用工综合治理的重点,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召开了全市劳动用工综合治理动员大会。阳泉市分管副市长亲自带队,深入部分企业进行检查。晋城市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内容之一。全省绝大多数市、县对本地所有砖厂进行了一次排查。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各项整顿要求的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综合治理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把整顿标准要求下发到每一个企业。许多砖厂还设置了维权公示牌,职工自身权益受侵犯,能够随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联合执法,用工秩序初步得到改善。市县人民政府综合治理领导组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所属制砖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下达停产整顿书。在检查过程中,各地严格按照晋政办发电〔2005〕37号文件要求的“六条标准”进行检查,无照经营、违法占地、不达安全和环保要求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劳动用工申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要求得到较好落实,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
(四)掌握了全省制砖企业的基本状况,及时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通过这次综合治理,基本摸清了全省制砖企业的分布和用工状况,发现并及时纠正了大量违法行为。据统计,全省共有制砖(瓦)企业3006户,从业人员7.66万人(其中太原市111户,从业人数未统计),截至2005年6月中旬,全省共责令补签劳动合同2.35万人,依法取缔或关闭251户,责令停产整顿129户,下达劳动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505份,对证照不全的企业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的市县对综合治理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由于重视程度不同,导致综合治理工作发展不平衡。晋城、晋中等市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够,只有劳动部门唱“独角戏”,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和有关要求的落实。芮城县制砖企业存在问题比较多,近几年,新闻媒体进行过多次曝光,但该县对此项工作不予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二)证照不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检查过程中发现,制砖企业证照不全的问题比较突出。太原、晋中、吕梁、忻州等市的多数砖厂没有企业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许可证。晋中市榆次区共有砖厂80余座,绝大部分均无工商营业执照,属非法开办。究其原因,一是有的砖厂生产不符合国家禁止生产实心砖的规定,无资格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当地基层行政单位只注重本地经济利益,无视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规定,默许非法砖窑的开办和存在。
(三)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仍然较差。由于砖厂多数为村办或民办企业,一般都远离村民居住区,业主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修建的宿舍多为临时性建筑,食宿条件比较简陋,生产生活环境较差。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仍较多。由于多数砖厂业主文化素质较低,多数制砖企业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资支付不规范、超时加班、疲劳作业等问题。晋中、忻州等地“以包代管”现象比较普遍,企业主将砖厂按生产定额承包给包工头,致使劳动用工管理失控。
(五)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日常监管不到位是制砖企业治理整顿落实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壶关县,一个股长一个司机,承担着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劳动工资和劳务输出四项工作,该县砖厂就有109个,工作任务非常重。五台县只有一名劳动监察员,既不符合执法监察规定,也无法开展正常的执法检查工作。此外,还存在一般检查多,对非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整体的执法效果。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制砖企业综合治理领导组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对前一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整顿标准,在砖厂停工前,认真组织回头看,确保整顿任务在所有制砖企业的落实。要重点解决无证经营、用工不备案、不签定劳动合同、不按要求支付工资等突出问题。把设立“工资保障金”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抓好落实,防止一边治理,一边发生违法用工现象。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工作,特别是要求各乡镇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地要在执法检查时,进一步明确制砖企业取得合法证照的具体程序。即:企业应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核准,凭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手续,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在完成用工整顿的各项要求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证件,方可开工生产。
各地在对新建砖厂审批和已建成砖厂进行年检时,要按照《山西省新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晋政发〔2003〕2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分步实施禁止使用实心砖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56号)精神,严格审批,从严把关。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审批;对已经审批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依法关闭。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牵头责任,对合法经营或政府明确要求整顿规范的砖厂,要依法规范其用工行为;对未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政府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无证照违规生产的砖厂要采取断水断电、强行拆除等措施予以取缔。
(四)继续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针对目前劳动监察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固定、经费没保障、办案无手段等现状,县级政府要在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以及车辆配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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