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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5〕17号
  • 【发布日期】2005-11-08
  • 【生效日期】2005-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5〕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以粘土砖、瓦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细则。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墙体材料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抑制粘土砖的生产,逐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
三、各地区要加大“禁实”力度,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有计划地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转产改造。2007年底前各盟市所在地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推广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各地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对毁田烧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现象要予以曝光。

20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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