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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5〕110号
  • 【发布日期】2005-11-07
  • 【生效日期】2005-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皖政〔2005〕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0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一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彰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模范事迹,省政府决定授予合肥市第三十五中学等23个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王汝光等37位同志“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省各族人民,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附件: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安徽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23个
合肥市第三十五中学
合肥市财政局
淮北市杜集区民族宗教局
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利辛县张村镇刘洼民族联合村委会
砀山县砀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蚌埠市教育局
蚌埠市民政局
阜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颍上县新集镇顺河民族村委会
凤台县李冲回族乡人民政府
淮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定远县二龙回族乡人民政府
明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寿县寿春镇大隗回族村委会
巢湖市交通局
芜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铜陵市食品公司
东至县民族宗教局
黟县金元木制品工艺厂
省体育局群体处
省交通厅基建处
省财政厅行政处
二、先进个人37个
王汝光男汉肥东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陶泽勇男回长丰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完永华男满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党委副书记
郭建立男汉蒙城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哈薇女回亳州市谯城区建委主任
毛晓玲女汉亳州市财政局公共支出科副科长
牛剑男汉涡阳县民族宗教局科员
武晓民女汉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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