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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会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政办发〔2005〕62号
  • 【发布日期】2005-11-04
  • 【生效日期】2005-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会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会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热电企业已进入冬季运煤储煤的关键时期,因运输紧张,我市各热电企业燃煤储量已接近警戒线。为确保电煤运输畅通高效,保证热电企业正常生产和冬季取暖,根据全国公路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中“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1月4日起,在全市辖区内继续实行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成立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协调领导机构
市政府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协调领导小组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张发旺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凯和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局长吴飞担任,成员有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监察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副局长李建柱任办公室主任,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运行二处处长李兵华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处理和协调电煤运输的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电煤运输情况。
二、实行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时间及范围
时间:自2005年11月4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范围:为全市热电企业运输煤炭的货运车辆。
三、电煤运输绿色通行证的发放及管理
(一)电煤运输车辆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电煤运输通行证》(证书上盖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章,注明有效期限和通行区域)。在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内,实行一次性检查,全市境内放行,在全市辖区内任何单位、任何站点不得再次检查。
(二)《电煤运输通行证》由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审核发放。各运输车辆向热电企业提出申请,由热电企业初审后,统一呈报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审核发证并备案。
(三)取得《电煤运输通行证》的司乘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治理公路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安、交通部门的检查。
(四)对不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规定的,公安、交通检查人员可收回《电煤运输通行证》,报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由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向全市热电企业通报,热电企业5年内不得与其签订运煤协议。
四、实行电煤运输绿色通道期间的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市电煤运输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辖区内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畅通。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为电煤运输工作第二责任人,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确保电煤运输车辆安全顺畅通行。市监察局负责对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此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对主要电煤运输路线要重点进行维修、维护,确保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安全畅通。
(三)市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全市辖区内的储煤场要严格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掺假使假、缺斤少两现象坚决予以打击,对无证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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