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28
  • 【生效日期】2005-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和理顺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及机制的请示》(沪燃集[2005]198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加快本市天然气发展,理顺天然气与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分类用户价格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和用户分类。此次调价涉及城市工营事团、掺混改质、发电三类。其中城市工营事团按产业、用气量、用气特性及负荷管理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年合同用气量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属于本市重点扶植或优先发展产业,用气稳定、均衡,纳入燃气集团负荷管理目录的特大用户;第二类为年合同用气量在120-500万立方米之间并参与燃气负荷管理的大用户;第三类为年合同用气量120万立方米以下的一般用户。

(二)调整后的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2005年11月1日
2006年4月1日
2006年10月1日

调整后基准价
调整后基准价
调整后基准价

500万立方米以上
2.30
2.45
2.60

120-500万立方米
2.80
3.10


120万立方米以下
3.40



掺混改质
1.74



发电(除漕泾热电以外)
1.49





燃气空调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另行通知。

(三)根据天然气负荷的季节特点,对城市工营事团用户实行天然气季节差异性价格。高峰季节(12月份-次年3月份)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提高0.20元/立方米,平谷季节(4月份-11月份)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低0.10元/立方米。

(四)除掺混改质和发电用户以外,对其他用户的销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可由你公司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实际销售价格。

(五)按照分类分步调整的原则,调整时间分别为2005年11月1日、2006年4月1日和2006年10月1日。各类用户具体调整时间见上表。

(六)对以上各类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均以2005年度上海综合门站价为基础。按照价格传导机制,本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实行联动,如上游门站价进行调整,本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届时将另行通知。

请你公司根据行业和用户的实际情况,结合供用气合同管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