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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发布单位】人事部、建设部
  • 【发布文号】国人部发[2005]86号
  • 【发布日期】2005-10-13
  • 【生效日期】2005-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国人部发[20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企业长期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采矿/矿物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采矿/矿物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采矿/矿物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大型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4项的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采矿/矿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采矿/矿物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采矿/矿物专业)或有关采矿/矿物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采矿/矿物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四)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建设部、人事部。两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人事部、建设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员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员名单者,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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