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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4号
  • 【发布日期】2005-09-30
  • 【生效日期】2005-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4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布基纳法索和科特迪瓦暴发黄热病。截至9月22日,共报告4名确诊病例,其中1例病人死亡。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布基纳法索和科特迪瓦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布基纳法索和科特迪瓦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布基纳法索和科特迪瓦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布基纳法索和科特迪瓦的交通工具、集装箱严格检疫,应当查验灭蚊证书,对无有效灭蚊证书或发现有蚊虫的,要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灭蚊,清除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五、准备前往布基纳法索和科特迪瓦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黄热病防治信息,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六、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3至6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头及背部疼痛、恶心和呕吐,有的出现黄疸和皮肤粘膜瘀斑。前往黄热病流行区必须提前10天接种黄热病疫苗,并且旅行时注意防蚊、灭蚊,防止蚊虫叮咬。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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