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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5〕412号
  • 【发布日期】2005-09-29
  • 【生效日期】2005-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5〕4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我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冀政函〔2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河北省提出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生态省建设有利于提升河北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保障京、津两大城市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对促进华北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我局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

二、按照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请你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于2005年9月1日通过专家论证。请按照论证意见将纲要修改完善后,尽快报省人大批准、颁布。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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