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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口岸查验部门在繁忙海空港货运口岸试行每周七天工作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66号
  • 【发布日期】2005-09-27
  • 【生效日期】2005-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口岸查验部门在繁忙海空港货运口岸试行每周七天工作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口岸查验部门在繁忙海空港货运口岸试行每周七天工作制的通知

(闽政办[2005]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口岸查验部门在我省繁忙海空港货运口岸试行每周七天工作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05年10月9日开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部门在福州港口岸青洲港区、厦门港口岸东渡港区(含东渡联检报关中心)、厦门航空港货运联检报关中心试行每周七天工作制,试行时间1年。

二、 上述港区相关口岸生产、运输、服务、中介等部门应据此调整各自的工作时间,加强调度,科学安排,促进各项业务的发展。

三、 在保证正常通关的前提下,各口岸查验部门可根据实际业务量合理安排加班人员,福州、厦门市政府对口岸查验部门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加班补贴。

四、 各设区市政府和各口岸查验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进出口企业和相关单位了解这一措施,充分发挥七天工作制的效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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