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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5〕97号
  • 【发布日期】2005-08-31
  • 【生效日期】2005-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江苏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5〕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并发布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由省统计局会同省物价局根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项目及其占总消费支出的结构比重,确定统计代表规格品及其相应权数,按年度编制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于次年1月份向社会发布。

二、补贴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三、补贴标准

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当地当年度12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其他救助对象,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当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平或者下降时,不扣减原救助标准。

四、资金来源

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县及黄桥、茅山两个老区所需资金,按照省财政对农村低保负担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五、补贴发放

该项补贴根据救助对象,按原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支出渠道发放。各级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核定与用款计划的核查统计工作,并确保在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两个月内将补贴发放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的安排工作,加强资金的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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