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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75号
  • 【发布日期】2005-08-29
  • 【生效日期】200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和壮大。到2004年底,全市建筑业企业已由2000年的646家发展到1450家,年增幅22.4%;建筑业实现增加值145亿元,总产值由2000年的262.6亿元增加到646亿元,年增幅25.2%,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同时,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特别是在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创建有形建筑市场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是,在建筑市场管理上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需要进一步开放,工程交易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用工和拖欠工程款问题需要进一步治理。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整体素质,提高我市建设领域市场化的程度,建立符合建设规律和国际惯例接轨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

(一)全面开放建筑市场。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面向全国引进优秀的设计施工企业,引进新的设计理念、施工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促进提高工程质量,科学降低工程造价。允许有资质的中央和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本市市场,允许中央和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设立分公司或注册公司。允许劳务企业和本市总承包企业形成协作关系。鼓励国外资本、国内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和市场清出制度。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承揽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必须持有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限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本市企业经年检合格后,可持证书进入建筑市场,外地企业经登记备案后可持证书在本市承揽工程。严格禁止业主将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发包给无资质企业。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擅自降低工程技术标准,违章作业导致重大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暂停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三)鼓励非公资本进入建筑领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05〕55号),进一步壮大非公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比重。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民营和混合所有制设计事务所、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和参与市场竞争上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外地民营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设计事务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限制非公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加速推进国有设计、施工企业的改制。为支持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积极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企业多元化产权制度改革,在资质审批和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扶持。一是国有企业被民营企业参股或收购后,资产量达不到资质规定注册资本要求的,可保留原企业资质等级,给予三年过渡期,使其逐步达到资质标准。二是对国有企业分流员工采取入股或投资方式组建专业和劳务公司的,允许将原企业专业性资质等级分立平移。三是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组建新的劳务企业,新成立的国有企业职工达到35%的,在资质规定注册资本上给予二年宽限期,首期出资不低于资质标准注册资本金20%,允许逐步到位。四是允许改制企业按有关规定核销呆坏账,对欠缴的税费、养老保险金等,由劳动、金融和税务等部门给予缓缴免缴的支持。

二、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五)实行招标备案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业主负责制。业主作为招标责任人,依法组织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其他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律实行招标备案制,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监督管理。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方式、招标备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实行备案管理,并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对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经批准不招标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也实行备案管理。

(六)加强公开招标项目的监督。按照《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行招标,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投标报名,实行五个公开(即招标信息公开;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标条件公开;招标组织机构和评标纪律公开;中标结果公开,实行中标公示;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电话和招标监督人员纪律公开)。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在工程量统一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竞争,合理选定中标企业。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监督机构、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员联合监督。对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法规定的,责令重新招标。

(七)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对评标专家资格依法实行年度审查。建设工程评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其中专家评委要占三分之二,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建设单位指定评委占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通过评审,优选经济最佳、技术和安全措施最优、企业信誉度最好企业为中标单位。评标专家实行封闭评标,对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和违反评标纪律的,终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八)严肃查处工程转包行为。加大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其他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的,本市企业停止半年投标资格,外地企业停止在本市备案,停止备案期间不允许承揽其他建设项目。

三、建立市场诚信体系

(九)推行双向担保制度。为加强工程合同履约监管,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的发生,维护建筑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全部推行企业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开发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必须出具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劳务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金。通过实行建筑工程担保,最大限度调控工程风险,使合理低价中标实现招标价值最大化。

(十)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试行质量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保修的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做好推动我市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十一)保护农民工权益。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为每个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实行银行代发。建立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工伤保险纳入劳动合同内容,由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加强施工企业工会建设,指导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沟通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协商渠道,建立雇佣双方协商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不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四、培育发展建筑业骨干企业

(十二)发展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快推进总承包企业“转型接轨”步伐。总承包企业要以提高总包能力和质量成本控制为重点,通过企业功能改造和重组整合,向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优势的大型企业发展,面向“大业主、大工程、大项目”等高端市场,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同时,积极发展专业承包企业。通过3年的努力,培养形成以30家建筑业产值超10亿元的总承包企业为龙头,百家产值超亿元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为依托的骨干建筑企业群。

(十三)建立建筑劳务培训基地。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要求,以创办农民工学校为载体,大力开展对参与结构性施工农民工的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制定建筑业农民工培训规划,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搞好全员农民工学习法律、维权、安全知识的活动。力争在3年内使建筑业农民工全员培训率达到75%以上。

(十四)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工程项目代建市场。用市场化和专业化管理逐步取代政府投资工程的“投、建、管、用”的管理模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对使用政府资金和政府信贷资金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代建制。出台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进行项目管理。

发展一批项目管理公司。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鼓励有项目管理能力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开展项目管理业务。对项目管理人员齐备、项目管理业绩突出的企业,及时进行资质认定。

加强对监理、造价、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监理、造价、招标代理企业和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实现市场有序竞争,企业规范服务。加强对中介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鼓励中介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企业业绩,提升企业资质等级。

(十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建筑业协会平台开展行业自律。举办经济论坛,组织企业间的交流。组织开展对企业经理、项目经理、专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开展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的争创活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成立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支撑。大力发展企业文化,活跃职工文化生活。

五、实施依法管理

(十六)建筑市场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行政许可的窗口建设,完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提供要件及办结时限等内容全部在办公场所和市建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进电子政务,改进监管模式。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建好五大网络:建立建筑企业市场准入信息资源管理网络;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管理部门远程协同监管网络;建立分包工程、劳动力价格等信息收集和发布网络;建立新材料、新工艺、材料价格收集、发布网络;建立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等单位和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网络。建立和完善监管和服务综合信息数据平台,全面实现计算机查询、统计、分析、显示和监管的管理功能。

(十七)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反复性强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活动。将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查处重点,严格查处规避招投标和围标串标行为,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行为,签订阴阳合同和不按期进行结算行为,以及劳务用工管理中私招乱雇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持整顿不停、检查不断、力度不减的高压态势,努力保持我市建筑市场在全国的领先水平。

(十八)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制度。针对建设领域易发犯罪的重点环节,加大防范制度建设。对关键管理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对招投标备案实行会审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财政、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制。强化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监管。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严格实行廉洁从政十项规定,对违规违纪者予以严肃处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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