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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5〕126号
  • 【发布日期】2005-08-25
  • 【生效日期】200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国发〔2005〕10号),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营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文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它所有文化投资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及个人开放。凡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经营性门类,如:艺术演出、演出场所、电影放映业、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文化艺术中介、文化娱乐业、网络文化业、艺术培训业、文物和艺术品业、旅游文化服务业等,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在准入条件上与公有经济一视同仁。
二、鼓励民营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各类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艺术表演团体(队)、老年文化大学、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图书馆(室)、博物馆、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收藏馆、艺术研究所、文化网络中心(站)、非文物保护单位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及其他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凡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的,均可申办。
三、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产业单位的改革。支持民营资本和个人积极参与国有文化产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兼并和重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以推进国办文化产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进出口,参与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职称评定,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促使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其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成长为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
五、鼓励支持各种经济成分的民间团体、机构从事对外文化交流。凡民营演展单位、各类文化中介机构、文化企业以及社会团体有意从事出国、出境对外文化交流者,均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可按程序向省文化厅登记备案,申报出访文化交流项目。
六、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七、鼓励和支持省内外非国有资本进入我省书报刊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开办书报刊发行店、创办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八、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我省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领域。
九、在国有资本控股51%的前提下,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我省国有出版物印刷企业和省、市(州、地)、县级新华书店以及书、报、刊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业务,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
十、在国有资本控股51%的前提下,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十一、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规定管理,其中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5〕35号)的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
十二、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组建文化产业协会和民间文化商会。制订完善的行业规定和标准,发挥各种协会、商会的指导、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完善的民营文化行业服务体系。
十四、非公有制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有关部门要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资质审查。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十五、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深化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在项目审批审核上加大力度,减少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除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音像制品经营(包括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电影发行单位之外的其它项目,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再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必须在公告的办理期限内完成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审批。
十六、各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要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指导与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全方位地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省文化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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