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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清繁大道A、C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390号
  • 【发布日期】2005-08-24
  • 【生效日期】2005-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清繁大道A、C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清繁大道A、C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390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交通局清繁大道A、C段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土〔2005〕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7.9447公顷(其中耕地32.53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福清市境内集体所有土地41.4158公顷,其中宏路镇高仑村园地1.8626公顷,前亭村水田1.1170公顷、旱地1.2465公顷、未利用地0.1135公顷;音西镇洋埔村水田2.0900公顷、其他农用地0.4650公顷,珠山村水田5.1400公顷、园地0.1860公顷、其他农用地0.161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30公顷,西楼村水田3.39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0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50公顷、未利用地0.1770公顷,瑶峰村水田3.2472公顷、园地0.742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0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6350公顷,马山村水田2.9452公顷、旱地0.8050公顷、园地0.55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80公顷、未利用地0.1920公顷;阳下镇奎岭村水田1.8440公顷、园地0.0675公顷、未利用地0.1920公顷,油楼村水田4.7585公顷、旱地0.2610公顷、园地0.12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8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195公顷,北林村水田1.4480公顷、旱地0.1105公顷、园地0.05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0公顷、未利用地0.1305公顷,阳下村水田4.1242公顷、其他农用地0.1800公顷、未利用地0.1205公顷。使用福清市东张水库管理局国有土地0.6249公顷(其他农用地)。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42.040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清市交通管理局,作为清繁大道A、C段道路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37.9447公顷,计入福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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