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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2005〕21号
  • 【发布日期】2005-08-16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郑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郑政〔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成就,争得荣誉的社会各届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成员为郑州做贡献,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特别奖,具有公众性、荣誉性。凡在郑州市辖区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及市外、国(境)外的郑州籍人士均列入市长奖提名范围。

第三条 市长奖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在本行业取得突出成就或在重大事件、紧要关头、重点项目中做出杰出贡献,或为郑州争得荣誉,对提高郑州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树立郑州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

(二)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调查,或在行政处分期间的;

(三)有偷漏税行为的;

(四)企业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和规定的;

(五)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六)近三年有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七)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金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评选情况的。

第五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日选择在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每次授奖人数不超10名,单位不超过5家。当年提名人选未能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设立市长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整个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及检查落实,承担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候选者正式确定、向市政府提出获奖者的建议名单等工作。

第七条 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长奖提名,在自愿基础上,采取个人自荐、群众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长奖评选程序

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为取得较好的表彰效果,市政府常务会议可直接确定授予市长奖。

(一)从表彰后到当年年底为推荐期,推荐期内各地各界人士、单位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推荐表格可从郑州市人事人才网站(http://www.zzrsrc.com)上下载;

(二)推荐材料按行业或专业,经有关部门初审后,对符合基本条件者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按照获奖与候选1:3的比例确定正式候选对象;

(三)将正式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简要事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根据考核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表彰人选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市长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市长向获奖者颁发奖章(奖杯)、证书和奖金。市长奖为一事一奖,已获此奖者,如无新的重大贡献,不重复授奖。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奖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予以曝光,并追究初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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