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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档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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