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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59号
  • 【发布日期】2005-08-02
  • 【生效日期】2005-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民营水保大户是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四荒”地治理步伐,缓解民营水保大户治理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扶持和鼓励民营水保大户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治理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范围。以“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为主要依托,以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治理开发“四荒”地面积在500亩以上,责权利明确,在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基础上,从事农、林、牧、水开发的企业、集体或农户。
二、资金扶持原则。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根据民营水保大户的治理开发面积、年治理度、投入力度、水保骨干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建设情况及公益性程度进行支持。
三、资金筹措。在国家或省级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资金可利用水保项目的投资。
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渠道解决:
(一)水利建设基金。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500万元,根据非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大户的年治理开发进展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按扶持标准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银行小额贷款。根据县(市、区)政府部门颁发的《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农村集体“四荒”地购买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其治理开发成果,各地农业银行对民营水保大户要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三)省财政支农资金和扶贫资金要积极向民营水保大户倾斜,每年拿出一定的比例,扶持民营水保大户。
(四)其他资金扶持。符合省行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要求的民营水保大户,可享受省级结构调整支持资金和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的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民营水保大户,有关部门也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四、扶持标准。按民营水保大户在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分别给于扶持,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的民营水保大户,可利用该水保项目的投资,每年用于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
1、项目区全部或部分由民营水保大户承包治理的,大户可以参与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全过程,大户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核实后,按照该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报账。
2、对有资质、有能力治理的民营水保大户,可以直接参与项目工程的招投标,由大户负责规划、设计、措施配置、施工的全过程,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核实后,按照该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报账。
(二)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的民营水保大户,对年治理度达到规定要求、当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水保骨干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经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批准,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具备规范的工程设计,且质量达标的,分别情况给予扶持:
1.承包和购买面积在10000亩以上,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4~6万元。
2.承包和购买面积在5000~10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2~4万元。
3.承包和购买面积在1000~5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0.5~2万元。
4.承包和购买面积在500~1000亩,年治理度达到10%以上,补助0.5~1万元。
五、技术扶持。县(市、区)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帮助民营水保大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治理规划要符合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水利水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民营水保大户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全面提高民营水保大户的技术技能。要定期深入水保大户了解情况,对其治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组织技术人员联合攻关,及时为大户排忧解难。
六、验收办法。对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内的民营水保大户,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每年年初要提出本年度扶持民营水保大户计划,经市水利水保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工程验收严格按照水保重点项目的验收办法执行;对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以外的民营水保大户,要建立以下严格的验收制度:
(一)每年年初,由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提出本年度扶持民营水保大户计划,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水利水保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之后上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当年年末,由县(市、区)水利水保和财政部门对本年度符合水保规划要求的民营水保大户治理开发成果进行联合初验,分户填写验收表,写出验收报告,经验收组人员现场签字后报市水利水保和财政部门。
(二)市水利水保部门在认真审核县(市、区)验收成果的基础上,对全市民营水保大户进行评定,排出名次,写出分户验收报告,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
(三)省水利厅和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在认真联合复验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扶持民营大户名单和资助金额。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治理面积,造林、种草数量及林草成活率,水保骨干工程、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水保工程的管护情况,民营水保大户当年投入情况(包括投资和投劳),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对民营水保大户的治理规划、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等。
七、资金拨付和管理。依据验收表和验收报告,省财政扶持资金以民营水保大户所在的小流域为单元,列入次年计划逐级下达。扶持资金由县(市、区)或乡(镇)财政直接兑现给民营水保大户。
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水保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扶持资金足额到户。省财政厅、水利厅要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拨付和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八、绩效考核。省财政厅和水利厅每年要对享受资金扶持的民营水保大户进行科学的绩效考核。省财政厅主要考核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财政资金是否得到了高效率的使用,财政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地办理上级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监督和管理是否有效,有无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省水利厅主要考核民营水保大户治理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效益。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制定下一年度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计划的主要依据。
九、林木间伐。凡在“四荒”地治理中造林面积较大、林木已成材的民营水保大户,林业部门要为他们优先考虑安排人工林间伐指标,让民营水保大户及时得到实惠,促进治理开发的良性循环。
十、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民营水保大户的治理成果不受侵害,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侵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区)级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扶持民营水保大户的实施办法,出台有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工矿业发达的地方,可以从煤炭、电力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民营水保大户,给生态建设以合理的补偿,促进水保生态建设的深入发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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