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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57号
  • 【发布日期】2005-07-28
  • 【生效日期】2005-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5〕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企业和省管重点企业: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是国家构建四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从近年来我省发生的一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中,暴露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应急救援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政策不落实、救援装备缺乏、人员素质不适应、应急救护资源分散割据、布局不合理;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完善或没有经过演练;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滞后;没有建立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应急救援配合协调机制;企业员工和社区群众缺乏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搞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全省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高度认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安全生产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搞好安全生产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落实,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并不断加以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搞好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更好地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迎接我省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新挑战。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目标
在合理规划、整合资源、拓展功能的基础上,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分阶段进行建设,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山西实际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全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意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整体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原则;坚持依托地方财政为主,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社会适当补缺的原则;坚持以属地为主,技术先进,措施实用,起动快速,施援科学,保障有力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框架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框架是在省、市、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单位共同组成。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集中统一的原则,各市要在现有队伍的基础上组建一支综合性的多功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省人民政府将重点装备5―6个区域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构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体系,并建立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应急信息资源通讯网络,形成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机整体。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建设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有关搞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总要求,我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着力做好以下主要工作:摸清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状况,合理规划和整体布局,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完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基地;摸清全省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状况,搞好评估登记,实施风险预测和应急预警,落实监控措施;建设应急救援专家组队伍和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增强应急救援抢险能力;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市、区)、企业四级应急救援预案,搞好预案的审核、备案和演练,增强预案实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机制,增强应对突发和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国家、省人民政府关于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落实全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政策,负责制定全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和总体设计,负责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申请和协调,负责对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重点危险源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和演练,负责全省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省应急救援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省级应急救援预警机制的启动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依靠当地政府指导、协调特大或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指挥工作,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技术分析,负责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企业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权责法定的原则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监督管理,搞好系统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搞好地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成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演练,搞好本级范围应急救护队伍的监督管理,建立落实市、县(市、区)级应急救援预警机制,搞好当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指挥工作。
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启动。同时,每年拿出相应的资金开展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市、县(市、区)级也应将本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经费到位。
工矿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所需经费从成本中据实列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城市供电、燃气、市政、供水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点企业均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建立的应与当地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签定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原则,利用两年时间,合理布局,建设好全省应急救援基地,提高应急救援抢险反应能力。根据全省生产、经营企业分布状况,充分利用现有煤矿救护队,扩大救护范围,适应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综合和专业应急救援。同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建设、铁路、交通、民爆、特种设备等管理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搞好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在充分发挥专业性应急救援的前提下,引导应急救援基地向综合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向发展,逐步实现资源共享、资源效率最大,提高应急救援质量。本着救援有效和充分发挥应急救援资源效率的原则,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安全生产实际,依托应急救援基地或当地应急救援基础较好的企业搞好本地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
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
国家按照事故等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划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级:Ⅰ级为国家响应,Ⅱ级为省级响应,Ⅲ级为市级响应,Ⅳ级为县(市、区)或者企业响应。在各自响应级别范围启动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一般情况下,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启动的同时,下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也要启动。
I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II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失踪),或50-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省内跨行政区、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III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30-50人中毒(重伤),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IV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发生3人(不含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各级、各部门、各重大危险源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要按照居安思危,立足预防,有备无患的原则,做出应急救援演练计划,确保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应急救援装备完好、应急救援管理到位;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队伍实战素质,充实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增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抢险能力。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与协调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已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根据事故报告程序立即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救援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指挥部构成和各类人员职责,迅速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工作。如果需要启动上级应急救援响应的,应采取积极措施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搞好应急救援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做好事故发生周围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医疗救护人员的准备工作。属于启动市级应急救援响应的,所在地市级政府立即按照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属于启动省级应急救援响应的,立即按照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明确当地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省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人为总指挥,制定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服从总指挥安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需要调动武警或解放军参加应急救援时,通过省应急救援领导组协调解决。属于启动国家应急救援响应的,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做好迅速上报、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做好工作。同时,要做好应急救援新闻发布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总结与交流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方面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与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加强与国际和国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的合作与交流,推广应用当今世界先进的应急救援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装备。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面和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全方位的工作,扎实推进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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