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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邢台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5]91号
  • 【发布日期】2005-07-15
  • 【生效日期】2005-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邢台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邢台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冀政函[2005]91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邢政呈〔2004〕107号文收悉。同意将邢台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你市要加强对古城遗址的发掘、考察和调查工作,进一步丰富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认真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严禁大拆大建,逐步改造古城区基础设施,保存延续城市历史风貌。

省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邢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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