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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5〕55号
  • 【发布日期】2005-07-14
  • 【生效日期】2005-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5〕55号)




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申请报告》(上动质保〔2005〕08号)收悉。经我局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在核承压设备管理上,核设施中的核安全级闸门与核安全级压力容器不属于同一设备类别,其制造技术特点和功能要求也不一样,我局分别对这两类设备进行制造资格许可。因此,两类设备的资格许可证不能互相覆盖。核安全级闸门(含设备闸门和人员闸门)的承制单位应对整个核安全级闸门的质量负责。

(二)按照(HAF601/01)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现持有核安全1级压力容器(包括稳压器等,不含反应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可从事该类设备中核安全1级或较低级别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如希望获得核安全级闸门制造许可,应单独提出申请。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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