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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乌鲁木齐市集中救助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5]103号
  • 【发布日期】2005-07-13
  • 【生效日期】2005-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乌鲁木齐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乌鲁木齐市集中救助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集中救助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方案

(乌政办[2005]10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集中救助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集中救助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乌民发〔2004〕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国庆节前集中救助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方案。

一、集中救助时间

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0月10日。

二、组织机构

由民政、公安、卫生、行政执法、市政市容等部门负责组建乌鲁木齐市救助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组 长:左燕青 市民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志烈 市执法局副局长

吴成德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以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为主,从公安、卫生、行政执法、市政市容等部门各抽调2人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市救助管理站红山分站。

三、治理范围

根据乌鲁木齐市沿街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对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范围内的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体育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宾馆和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进行治理。

四、工作任务

各部门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乌民发〔2004〕141号)的规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的集中救助工作。本次集中救助从7月1日开始,工作组分两个小组,一组负责天山区、水磨沟区,另一组负责沙依巴克区、新市区。主要任务是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救助。工作组在每次大型活动开展前十天进行集中救助,力争做到大型活动期间主要街道和地区无流浪乞讨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对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等部门配合,摸清其家庭情况及乞讨原因,建立档案;对职业乞讨人员,尤其是自60―70年代从外地来我市长期散居在雅山、黑甲山一带,依靠乞讨成家立业、生儿育女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民政等部门配合,摸清其家庭情况及乞讨原因,并建立档案,为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问题提供依据。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民政部门负责在市区内人口密集地段和主要街道设置救助指示牌,标明救助站的地址、电话等。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中假装残疾、以假乱真、强讨硬要、租借儿童、拦车乞讨、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予以曝光。

(四)参与集中救助部门派出的2人中,汉族、少数民族各1人。开展集中救助前,工作组成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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