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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和假冒军警公安车辆治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51号
  • 【发布日期】2005-06-30
  • 【生效日期】2005-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和假冒军警公安车辆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和假冒军警公安车辆治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5〕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监察厅、财政厅、法制办、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司令部等13个部门去年联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对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和假冒军警、公安车辆的“三位一体”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三项治理工作)。经过一年来的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现就进一步做好三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三项治理工作责任

三项治理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方针,完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治理工作。干线公路上治理工作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高速公路上治理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省交通部门负责协调。“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集中打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军警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由省军区后勤部和省武警总队司令部负责,违规使用军警和公安牌照、打击假军警、公安车辆工作由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总队司令部和省公安厅负责。

各治超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推动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点,明确一名领导主抓,积极研究解决治理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三项治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严格责任追究。

二、把握重点环节,标本兼治,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实现到2005年底,我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内的工作目标。

(一)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路政、运政、交警“三联合”的执法要求,配备足够的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纳入治超检查站统一管理。对重点监管车型和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集结、绕站通行的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由公安执法人员引导至检查站点,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坚决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大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准确核实需要更正车辆的具体数量,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大吨小标”车型吨位更正任务。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车辆检验。“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渡期之后,对仍不更正的车辆,公安机关吊销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对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公安机关不得办理入户手续和发放车辆牌照,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禁止上路行驶,更不准发放车辆营运证进入运输市场。

(三)整顿汽车改装企业,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明改暗抗,仍违规改装的企业,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方,有关省辖市政府要组织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进行重点打击;对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2005年底前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全部取缔,车辆改装企业杜绝非法改装行为。

(四)建立信誉档案,切实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便利或放行严重的货物起运企业及货物分装场,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治超“黑名单”,在全省予以公布。列入治超“黑名单”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一年内不得从事车辆营运业务;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严重的货物起运企业和分装场责令停业整顿。

要按照属地管理方式,强化对运输场站的监管,在主要货源起运地委派专门执法人员,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就地卸货,坚决制止其驶出货场。地方政府要对公路沿线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

(五)强化经济调节手段,实现治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原有计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计重收费档次,利用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对超载100%以内的车辆,按照原省计委、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16号)执行;对超载100%以上的车辆,要拉开计重收费档次;对车辆超载行驶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要进行赔偿。

(六)按照标准化、信息化原则,加快路面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达到计量检定规范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全省治超检查站点由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要做好已批准设立的干线公路站点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满足治超卸载、执法工作的需要。未建成的站点要在2005年底前全部建成运行。加快超限超载车辆严重路段治超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进度。

根据超限超载车流变化特点,治超检查站点经省交通厅、公安厅和纠风办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今后公路建设中,要将规划的治超检查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建设、同步使用。采用现代通讯技术,全省所有一类治超检查站点在2005年底前、二类治超检查站点在2006年上半年实现数据联网、信息共享。

三、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逃漏公路通行费行为

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纠风部门联合对抗缴、拒缴、带车、闯站、倒卡等逃缴公路通行费及扰乱通行费征收秩序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对特权车辆和打砸抢收费站的恶性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对管理不严、屡次发生甚至有意放行车辆造成逃漏通行费的经营管理单位要给予严厉处罚,并通报批评。对漏缴车辆较多、通行费流失严重的公路收费站点,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追究管理单位的领导责任。通过综合治理,到2005年底前,实现高速公路车辆漏征率为零,干线公路漏征率控制在8%以下。

四、严肃法纪,严厉打击假冒军警和公安车辆的行为

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总队司令部和省公安厅要进一步加大对假冒解放军、武警、公安车辆的查处力度,对吨位超过10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挂军警、公安牌照车辆要从严检查。对群众反映假冒军警、公安车辆较为集中的地方、路段,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治超检查站点发现假冒军警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解放军、武警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通过有效治理,坚决遏制假冒军警、公安车辆上路行驶。

五、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紧紧围绕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突出严管重罚、保障公路畅通、优化市场秩序等环节,大力宣传三项治理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治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宣传部门要在交通、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新闻部门要制作、播发有关超限超载、逃漏通行费、假冒军警、公安车辆的危害的公益性广告,进一步加深社会各界对三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进行曝光。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严守宣传纪律,为三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六、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逐步理顺治理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稳定治超工作机构和队伍,积极探索建立交通、公安“联合办公、联合执法、联合考核、联合奖惩”的工作机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治超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治超人员经费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要统一使用财政罚没专用票据,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治超专用账户,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罚没收入统一上缴省财政,干线公路治超站点罚没收入统一上缴市财政。

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纪教育,严格落实“五不准”规定。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活动,发现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执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变化,加强组织疏导,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实现三项治理工作与保障运输共同推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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