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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办文〔2005〕51号
  • 【发布日期】2005-06-27
  • 【生效日期】2005-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郑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5〕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实施〈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的通知》(郑人常〔2005〕1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的修改颁布实施,对依法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各级农业经济管理指导站(以下简称农经站)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印刷资料、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条例》。要把学习宣传新《条例》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探索、创新财务管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搞好农村财务管理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对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如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开支审批、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级农经站要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建立既符合政策法规要求,又切实可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逐步加以健全和完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规定执行。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要按财务公开程序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积极开展对农村村组干部、财会人员的培训

《条例》对财会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财会人员的任免、离任交接均作了具体规定。会计、出纳应经过会计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内容可将《条例》和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结合在一起,有选择地有侧重地对村组干部、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把我市农村财务管理纳入依法管财、依法理财、依法用财的轨道上来。

四、规范财务监督形式,加大《条例》执法检查力度

严格规范《条例》规定的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审计和农村财务检查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标准等。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监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督促其履行职责;对情节严重,拒不履行职责的,要坚决按《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要检查三分之一的村,检查结果要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执法检查中,把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同时,还要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群众公布。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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