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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大道(锦园至兑山段)暨中分高压走廊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226号
  • 【发布日期】2005-06-16
  • 【生效日期】2005-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大道(锦园至兑山段)暨中分高压走廊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大道(锦园至兑山段)暨中分高压走廊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大道(锦园至兑山段)暨中分高压走廊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集美区农用地47.2452公顷(其中耕地9.687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集美区后溪镇东宅村水田1.1438公顷、园地2.10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6公顷、未利用地0.0392公顷,后安村水田1.3020公顷、园地3.4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39公顷,后溪村水田0.7535公顷、旱地0.0318公顷、园地2.01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8公顷、未利用地0.1614公顷,崎沟村水田0.18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3公顷,溪西村水田0.4046公顷、其他农用地1.144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39公顷、未利用地0.2800公顷;杏林镇龟头农场园地2.6770公顷、其他农用地1.40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8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004公顷,锦园村水田0.2948公顷、旱地1.5300公顷、园地6.1572公顷、其他农用地3.803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25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9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911公顷、未利用土地1.0526公顷,西亭村水田2.4617公顷、旱地0.5421公顷、园地9.3427公顷、其他农用地1.934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603公顷、未利用地0.111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0930公顷。使用国有土地5.2469公顷,其中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6117公顷、天马华侨农场国有土地水田0.0277公顷,部队农场水田1.0148公顷、园地2.8912公顷、其他农用地0.359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41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54.339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作为集美大道(锦园至兑山段)暨中分高压走廊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47.2452公顷计入厦门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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