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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英村至环东海域道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225号
  • 【发布日期】2005-06-15
  • 【生效日期】2005-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英村至环东海域道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英村至环东海域道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22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英村至环东海域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集美区农用地23.0405公顷(其中耕地13.82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集美区侨英街道东安社区水田1.7516公顷、旱地4.8857公顷、园地0.9145公顷、其他农用地0.89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4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7274公顷,兑山社区水田0.3684公顷、水浇地1.6163公顷、园地0.26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2公顷,浒井社区旱地0.1635公顷、园地1.6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9公顷,后溪镇岩内村水田0.6529公顷、旱地0.7123公顷、其他农用地0.222公顷、其他土地0.1926公顷,英村村水田0.8329公顷、旱地3.371公顷、水浇地2.837公顷、其他农用地0.723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875公顷,西柯镇后田村其他农用地1.148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366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29.5149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1.643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1.158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厦门市公路局,作为厦门市英村至环东海域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23.0405公顷计入厦门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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