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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196号
  • 【发布日期】2005-06-03
  • 【生效日期】2005-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5]19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2004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等三个建设项目修改杉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明政地〔2005〕4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13.4828公顷土地列入泰宁县规划建设用地区,所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泰宁县内调剂解决,并相应修改泰宁县及杉城、朱口、大田、下渠、上青、开善等六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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