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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莲河至浏五店道路工程霞浯至蔡厝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193号
  • 【发布日期】2005-06-02
  • 【生效日期】2005-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莲河至浏五店道路工程霞浯至蔡厝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莲河至浏五店道路工程霞浯至蔡厝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19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莲河-浏五店道路工程霞浯-蔡厝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翔安区农用地40.8448公顷(其中耕地22.94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翔安区新店镇茂林村水田0.4774公顷、旱地2.6035公顷、园地0.9004公顷、其他农用地4.144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338公顷、未利用土地0.0805公顷,吕塘村水田1.4095公顷、园地0.7081公顷、林地0.9053公顷、其他农用地3.91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815公顷、未利用土地0.1424公顷,蔡厝村水田0.01公顷、旱地1.4884公顷、园地0.0467公顷、林地0.1249公顷、其他农用地1.841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93公顷、未利用土地0.1607公顷,东园村水田0.9698公顷、旱地7.1082公顷、园地1.4546公顷、林地0.2276公顷、其他农用地0.9794公顷、未利用土地0.0081公顷,珩厝村旱地1.1448公顷、其他农用地0.13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96公顷,沙美村水田0.0668公顷、旱地6.3743公顷、园地1.0686公顷、其他农用地1.3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4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65公顷,霞浯村旱地1.2928公顷、其他农用地0.142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42.748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省道201线莲河至浏五店道路工程霞浯至蔡厝段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40.8448公顷计入厦门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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